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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如何区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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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比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由于客户事先已备有自己所需的建筑装饰材料,因此,该商店就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还有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比如,某农村供销社即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相同点:

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

1、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一个购买者身上。而混合销售中,货款及劳务款是从同一购买方取得的。

2、兼营行为,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是按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来划分,只征一种税,即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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