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推销关联企业产品应引起关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9 12:01
人浏览
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可避免地对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也给涉外税收征管,尤其是反避税工作带来日益严峻的挑战。下面结合某跨国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一起成功的税收筹划,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A公司主要生产M系列产品,在多个国家建立了生产基地。对A公司而言,实现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有两种基本方式:1.直接推销产品,能避免直接投资所需要的大量前期投入;2.直接投资设厂,前期投入较大,但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并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A公司对中国市场和法律环境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中国市场具有巨大潜力,应该有长期的规划,而不仅仅是推销产品;而且设立生产性企业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A公司决定直接投资,但以推销产品为主,二者有机结合,将推销产品的非生产性业务纳入生产性企业的业务框架,充分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一步,A公司于1992年在B市独资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C公司),并将“为关联企业推销产品提供宣传服务”写入营业执照,使作为生产性企业的C公司得以合法地从事“协助”推销关联企业产品这一非生产性业务,而事实上这将是其主要业务。采用这种含糊的提法,而不直接提销售关联企业产品,也是很高明的:容易获得政府批准,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又不好界定,并无碍推销业务的开展。

  第二步,在C公司进行前期建设的同时,以C公司名义,在全国设立了办事处近20个,名义上为销售C公司产品作前期宣传,实际上开始进行营业执照所明确的“为关联企业推销产品提供宣传服务”的业务。如果由A公司直接设立代表机构从事该业务,按国税发[1996]165号、国税发[1997]2号文件规定,除非仅为A公司的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自营商品贸易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予征税外,即使不体现任何收入,也将被要求按经费支出换算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并不享受任何税收减免。A公司即使声称办事处只从事宣传服务等辅助性活动,但也明白就业务内容和费用投向来看,办事处从事的是实实在在的促销活动,因此很难符合上述不予征税的条件;而且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将分别面对各地税收机关的检查,增加了筹划难度。以C公司名义设办事处成为最佳选择。办事处以C公司名义活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采用报账制;不直接销售产品,而是以A公司名义销售给境内进口代理商,办事处通过各种促销手段协助代理商实现在境内的最终销售,因此,办事处并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步,C公司投产后,A公司一方面继续以C公司办事处名义不断加大推销关联企业产品的力度,使A公司M系列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额持续上升;另一方面使C公司保持一定生产能力和销售水平,维持生产性企业地位,使其业务能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实现A公司整体税负最小化,并通过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使获利年度人为推迟。

  上述筹划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下面仅选取某年C公司损益表的主要数据作简要分析。C公司生产性业务销售额10000万元,劳务费收入2000万元,除销售费用(即各地办事处费用)以外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销售费用8500万元,账面亏损1500万元,加上年结转亏损额1000万元,累计亏损2500万元,尚未进入获利年度。C公司承担的税负仅是生产、销售、服务过程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没有企业所得税,“协助”销售的A公司产品销售额40000万元(当年按5%向A公司收取劳务费2000万元),“协助”A公司实现利润10000万元。就A公司整体而言,当年在中国市场实现利润8500万元(10000-1500),这也就是C公司年年亏损,生产和销售却不断扩大的原因所在。

  如果A公司直接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推销关联企业产品业务,不与C公司生产性业务合并申报,则A公司税负将大大上升。以办事处按经费支出换算征税为例,公式如下:应税收入=经费支出÷(1-10%-5%)(假定10%为平均利润率),应纳营业税=应税收入×5%,应纳所得税=应税收入×10%×33%。为简便起见,假设办事处费用全部为推销关联企业产品的费用,则当年A公司应纳营业税500万元(8500÷0.85×5%),应纳所得税330万元(8500÷0.85×10%×33%)。相应地,C公司减少劳务费收入2100万元和销售费用8500万元,当年盈利5000万元,进入获利年度,缴纳所得税1200万元(按24%税率)。这一有机结合的税收筹划使A、C公司当年少缴税额2030万元,直接增加了A公司的利润。

  A公司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形式上的合法性。C公司各地办事处均依法设立,并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宣传服务”的口径开展业务,坚持不直接经销A公司产品,只“协助”进口代理商作辅助性的宣传活动,保证了经营范围合法。因为这些活动发生了费用,A公司按某种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或报酬,C公司也主动统一向B市税务部门申报。

  其次,整体性和长远性相结合,而不仅仅是一时一事的筹划。从对C公司经营范围的周密安排,办事处业务的精心运作,到C公司生产规模的控制和维持,无不环环相扣,使C公司这个生产性企业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服务于A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

  但是,从实质上看,C公司确实为A公司推销产品做了大量工作,一般情况下,这些工作应该由A公司的代表机构来完成,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A公司通过上述筹划,转移了费用和税负,实际上属于避税行为。

  在跨国公司中,这种筹划方法很普遍,客观上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税务机关需要进行深入调查,采取对策。

.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