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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有风险趋利避害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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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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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预先的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但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没有无风险的利益,税收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A.风险在哪里

所谓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表现及产生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片面性风险。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没有全面地进行财务安排,特别是只考虑了税收负担的减轻,而未考虑其他方面的成本与付出,最终虽然可能取得税收负担减轻等经济利益,但企业的整体成本却可能大大增加,并有可能超过税收筹划的收益,这就是片面性筹划的风险。比如,金城皮具有限公司为获得税收优惠,将企业设立在某经济特区内,但设立之后,企业的生产运行成本,特别是运输成本却大幅增长并超过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这一筹划就是得不偿失的。

主观性风险。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筹划人员对财会、税收业务不熟悉,或者理解有误,就会使税收筹划活动归于失败。这类风险大多是由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错误(失误)引起的,我们通常将其称为税收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条件性风险。条件性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显著特点。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确定的,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的变动。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这两个条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就必须相应地进行调整。但是纳税人限于某些原因,特别是对新的财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果没有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可能会导致筹划失败,使企业承受损失。这种风险也可以称为政策性风险,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比较常见。

成本性风险。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耗费费用。税收筹划在给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为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学习费用,为实施税收筹划而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等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机构为其进行税收筹划,则该税务代理费用就是筹划费用。自然,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就面临着成本性风险:筹划成本可能会大于筹划收益。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纳税人仍然必须承担因筹划而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违法性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纳税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税收筹划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收法律与政策的规定,甚至是以税收筹划为名进行实质上的避税、偷税等行为。比如,宏源纸箱厂仅仅将一些残疾人“挂靠”在企业名下,就以民政福利企业的名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久即被查处。这种风险是最大的税收筹划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风险并不应该归入税收筹划的风险,而应当算作是避税、偷税的风险。但由于目前一些税收筹划文章或书籍在介绍税收筹划时将避税与某些偷税手段也混作税收筹划方法,误导纳税人,某些税务代理机构又没有规范运作,因此,我们也将这一风险视为税收筹划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

认定性风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精神,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法律、政策的精神,那么,税务机关将会视为避税,甚至当作偷逃税。此时,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其行为实质上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

认定性风险与违法性风险具有交叉性,即某些筹划风险既是认定性风险也是违法性风险,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比如,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年终确认自己的计税所得为10.2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应当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对此,该公司考虑通过捐赠2500元的办法来适用27%的税率。但是,该公司却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捐赠,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失败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却存在多种可能:因为纳税人不是故意偷税,可以不认定为偷税违法;因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实,可以认定为偷税……但不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纳税人的筹划均告失败。

B.怎样防范和化解

纳税人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筹划的风险呢?有这样几招,纳税人不妨一试:

加强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财会人员在内的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决定税收筹划质量高低与成败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如果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比较熟悉,那么筹划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纳税人要化解税收筹划的风险,确保税收筹划成功,就必须加强对包括财会人员在内的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使他们精通税收政策和会计业务知识,并了解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既能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又能正确地组织实施税收筹划。

及时系统地掌握税收政策,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断地调整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税收筹划也就不能一成不变,而必须根据这些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断地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密切关注税收政策调整,甚至还要预测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调整的变化趋势,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全面诚信地履行法定的做账与纳税义务。一切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实施都是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如果这个基础是脆弱的,甚至是虚假的,那么要让税收筹划成功根本是不可能的。比如,前例中,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年终计税所得为10.2万元,该公司可以通过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向公益事业捐赠2500元左右,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万元,适用27%的税率。但是,这一愿望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该公司的计税利润是真实的。一旦其数据不准确,该税收筹划就可能失败,甚至会因为少交税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确保财务会计人员严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唯其如此,才能为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税收筹划虽然在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但这绝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选择偷逃税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事实上,偷逃税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纳税人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须承担相当的税收行政罚款,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积极寻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税务机关是国家法定的税收征管机关,负有税法宣传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以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必须无偿地提供服务。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如果对某一政策不明确,可以寻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向税务人员咨询,某些税收筹划方案甚至可以与税务人员探讨,让税务人员作出偷税、逃税还是税收筹划的公正判断。而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多与税务人员沟通。

广泛收集信息,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目前,关于税收筹划方案、方法的文章很多,纳税人可以广泛收集这些文章,并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文章所介绍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对和分析,确定自己可以用的方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些介绍税收筹划的文章,表述不太严谨,或打“擦边球”,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纳税人要进行正确的判断。

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来操作,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就目前而言,纳税人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寻求税务代理机构的帮助。当然,纳税人要进行筹划成本与筹划收益的权衡。

转嫁税收筹划的风险。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税务代理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执业经验,纳税人可以请他们“操刀”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寻求代理筹划不仅仅是提高税收筹划权威性、专业性与可靠性,确保税收筹划的最好选择,而且也是转嫁税收筹划风险的最好选择。按照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所引起的,那么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将税收筹划的风险转嫁给了税务代理机构。当然,纳税人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因为税收筹划交由代理机构操作,纳税人可能要支付一笔不菲的“银子”。

适当选择放弃。对于某些可能为纳税人带来利益的“鸡肋型”的税收筹划,我们认为纳税人还是应当适当选择放弃。这些税收筹划包括:成本过高的税收筹划、没有把握的税收筹划、风险难以控制的税收筹划、不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税收筹划以及结果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税收筹划等。

缓交城建税:是税收筹划,还是拖欠税款?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纳税评估人员在对兴发工贸公司2003年7-9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该公司7-9月份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分别为9348.21元、10783.67元、8340.53元,而其间该公司每个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则分别为154052.43元、119150.43元、137811.45元。显然,该公司每月缴纳的城建税与增值税不对应。对此,纳税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财会人员进行了质询,确认该公司本月缴纳入库的城建税均是按照上月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经进一步了解,评估人员发现兴发公司自2003年2月份起就如此计算缴纳城建税。据此,税务机关认定兴发公司拖欠了国家税款,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加收滞纳金。

兴发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复议。其理由是:公司财会人员于2002年底从某份税务杂志上看到一篇税收筹划的文章。文章认为,按照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本月1-10日申报缴纳的是上个月应当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等“三税”,而城建税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等三税税额计算缴纳的,也就是说,按照本月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的城建税应当在下个月的1—10日申报入库,即城建税应当滞后“三税”一个月入库。文章因此认为,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借鉴这篇文章,该公司本月缴纳的城建税都是根据上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因此,兴发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是税收筹划而不是拖欠税款。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过审核后认为,原评估机关与评估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法理分析

那么,兴发公司的这种做法究竟是税收筹划,还是拖欠国家税款呢?

确实,纳税人本月缴纳的“三税”是根据上月的经营与销售情况计算的,即“三税”的实际入库时间比“三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滞后一个月。也应当承认,城建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计算缴纳的。但这是否意味着城建税的实际入库时间也应当比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滞后呢?对此,我们并不能用简单的类推方式进行推论。因为某一税款的入库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除非法律规定适用类推,否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1985年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后,产品税不再成为一个税种。)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法律所确定的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入库时间是完全一致的,即在缴纳“三税”的时候产生城建税纳税义务,并同时要求将城建税税款缴纳入库。由此可见,那种城建税可以滞后缴纳并可以据此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纳税人不可能通过这一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兴发公司这种滞后缴纳城建税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拖欠税款,即欠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兴发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C.点评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纳税人必须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有充分的理解,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有误,而实施所谓的“税收筹划”,必须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承担税收筹划的风险。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减少纳税风险,纳税人有多种选择,比如说选择较好的税务代理机构,借鉴报刊介绍的税收筹划案例等。不过,纳税人不能简简单单地直接套用,而必须针对本企业的现状,有选择地借鉴,并留意筹划案例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是否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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