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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9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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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我国外涉外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一个存在关系的呢?主要可能存在着一些现实的困难,涉外的优惠可以如何进行?按照其规定的一些政策,这些问题如何解答?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分析。

  1.目标不清晰。

  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有其明确的目标,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引导资金流向等等,使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据可依。

  从总体上看,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产业政策的要求。但是,由于规定比较“粗放”,对优惠产业不够细化,没有突出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主导方向。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程度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加剧了地区差异,与当前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矛盾;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进行优惠,扭曲和减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也与产业政策区别对待的方针相悖等等。

  2.缺乏统一性。

  由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遵循全面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因此在税法的表现形式上是对外国纳税人单列税种,以使其税负全面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客观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一是内外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和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但由于优惠政策上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不足10%,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8%,原有的各种优惠经清理后,仅相当于实征税款的17. 86%;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是2 3%,而外资企业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征关税收入占这些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却不到5%。

  二是地区差异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把所得税名义税率分为30%、24%和15%三档,外企适用的税率主要取决于所投资的地区,投资于内地的为30%、经济开发区的为24%、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为15%。税率的梯级设计,使得沿海地区的投资回报率大幅度提高,大量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向这些地区流动,导致90%外资集中于沿海地区。(3)从税收优惠的对象上看,也是因籍而异,区别对待。对港、澳、台地区和华侨外商分别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又实行另一套政策,违反了无差别待遇原则。

  3.缺乏多样性。[page]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并且优惠手段单一,只在税率和减免税上做文章,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第一,由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大多税收抵免而非饶让抵免,对来自于这些国家的投资实行减免税,实际上是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让渡给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中获益。第二,减免税优惠过多,易使企业借外商投资之名,行偷税之实;同时,外商可以投资那些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的“短平快”项目,刺激大量低效资本的进入。据统计,1979年~1988年所批准的外资总额中,第三产业占55%,其中宾馆、娱乐设施和房地产又占了57.5%。受落后的金融、保险、信息行业的限制,我国引进的绝大部分第三产业项目是低层次的,加剧了国内瓶颈行业如能源、交通等的压力。

  4.缺乏严肃性。

  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划分复杂是我国目前税收优惠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通过零散的法规规章公布,造成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人为任意“优惠”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本身存在很大缺陷造成的:一是涉外税法本身写得不够明确,而且经常进行修订。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原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和执行方式,存在大量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有些地方为吸引外资,展开“税收优惠大战”,超出全国统一规定范围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这不仅有损于税法的统一性,还可能使外商对我国税收优惠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环境,与税收优惠政策原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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