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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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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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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142号
【发布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199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
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国税发<199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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