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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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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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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税函(1996)727号 标  题: 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 —〔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 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 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 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 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 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 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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