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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税务问题:A公司:受让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出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 A公司拟受让B公司一块商住出让土地使用权,现拟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 方式转让:A公司同意,B公司将该地块作价4000万入股A公司,占取A公司20%股份。入股完成后,该地块地证即转到A公司名下。A公司相关人,再以#万将B公司持有的20%股权买下,由此完成此项交易。   问题:此项交易所涉及哪些税费!二、A公司将地块拿出,与D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5 5分配开发取得利润。    问题:A  D公司需纳税情况?具体各项税费纳税时间?

房产纠纷 2018-10-31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
    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工商局可能要求双方到场。如果确实无法到场的,可以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提交公证书。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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