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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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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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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94)财会字第23号 标  题: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6月7日 实施日期: 1994年6月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涉外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与报表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 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 后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 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 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预退或退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 业外收入----退税收入”科目。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 年的损益。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 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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