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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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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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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94)财税字第016号 标  题: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 1994年4月12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  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 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 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 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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