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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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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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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16号

1994年4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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