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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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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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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家征用房地产免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

3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1条)

33.代收费用扣除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财税字[1995]48号)

34.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0%税率:(条例第3条)

(1)城市建设、地震、海洋、测绘、技术监督、公安、司法、安全、检察、法院、军事、人防项目;

(2)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

(4)外国驻华使(领)馆工程。

35.机关军队免税

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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