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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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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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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发行购置房地免税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财税字[1998]123号)

12.贫图农户新建住房免税

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

13.农民新建住宅减税

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第5条、国发[1987]27号)

14.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5.灾民、移民建房免税

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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