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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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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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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9)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5]024号  (2)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①《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财税字[1999]1号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6.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1)基本规定  ①《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00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021号 ②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31号  ③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021号  (2)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范围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通知》中所称的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②“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业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③《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3)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4)办理“返还”的依据  ①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业缴款书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书,也同样可以作为确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②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的,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财税字[1994]71号  7.监狱、劳教企业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2)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3)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财税字[199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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