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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的地方税及基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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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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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和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关注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和基金费征收的优惠政策。便于更多的残疾人和有志于残疾人事业的企业更加深刻的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使得这些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笔者特将有关涉及残疾人的地方税及基金优惠政策盘点并解读如下。

  一、涉及残疾人个人的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1、根据苏地税发[2003]10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1)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例如境内公民赵某为第(1)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010年度的劳动所得根据税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当年可享受的减征额为:2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2000元,2000至10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10000-2000)×50%=400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减征0,合计减征2000+4000=6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6000=14000元。

  又如上例,假设赵某为第(2)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他条例不变,则可享受的减征额为:2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2000×50%=1000元,2000至10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10000-2000)×50%×50%=200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减征0,合计减征1000+2000=3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3000=17000元。

  (二)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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