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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技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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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汽车制造厂在多年的发展后认识到,把自己的工厂做的大而全、每一个零部件都由自己生产,并不如把一些技术已经成熟、低增值的生产环节外包出去。这样,可以使企业集中精力做好一些高增值环节,全面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经过认真的选择,他们确定了一家乡镇企业作为某些车用零件的常年生产商,和他们订立了长期的加工承揽合同,要求对方按照自己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交货时间为自己进行生产。为了提高效率,在合同中他们约定生产所需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全部由受托方提供。2004年签订的合同标的为5000万元。这样,订立合同的双方分别应纳印花税为:5000×0.5‰=2.5万元但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在合同中没有把材料价款以及加工费金额分别注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如果他们在合同中标明了原材料价款3000万元,加工费2000万元,那么,原材料就可以按照0.3‰,而不是0.5‰来纳税。这样,应纳印花税为:3000×0.3‰+2000×0.5‰=0.9+1=1.9万元可以少纳印花税0.6万元。而双方要做的只是在合同中多写几个字而已。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不能因为怕麻烦而省去必要的手续,往往是一些细节决定了一个好的思想、好的项目的成败。在商场是,战略当然重要,但是战术的重要性也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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