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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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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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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2002-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书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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