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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和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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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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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权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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