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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个人买卖股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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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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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应缴纳营业税,请问个人买卖股票(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和境外上市股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专家答复:按照现行政策,个人买卖股票从2009年度起已纳入了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在弥补本年度前期纳税期限内的营业额(买卖股票价差)累计负差后的正差未超过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按金融保险业依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具体征收依据和方法,分析如下:

一、个人买卖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以下简称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然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条例及细则和原条例及细则相比,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范围,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而且按照新的条例和细则。个人也是纳税人,具体依据主要是: 

新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个人买卖境外金融商品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那么,个人买卖境外金融商品,因为个人在境内,所以也被纳入了营业税征税范围。

三、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条件

首先,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计算营业额。根据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转让金融商品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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