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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老划断”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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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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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地税局网站了解到,深圳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相关细则已经出台。根据细则,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情况属实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最新规定征收营业税。中原地产人士表示,目前这一政策对购房者新增支出的影响不算太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新营业税政策,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就此,深圳市地税局也于1月28日发出通知,当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新政虽然出台,但是对于如何认定“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业内人士说法不一。2月14日,深圳地税局通过网站发布通告,为了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将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通告指出,这部分相关纳税人如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在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属实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通告还指出,主管地税部门经审核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记者潘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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