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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售房是否要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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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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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2003年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收取部分建房款并开始建设。2007年1月工程完工,职工交纳余款。请问:我单位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答:对于单位销售集资房应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规定,即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哈地税发[2002]96号2002-7-22)规定,“你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职工集资(高于成本价)的方式建房,建成的房屋对内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对外销售。此项行为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即企业销售集资房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并征收营业税。

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资建房暂缓征收营业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地税发[2005]45号2005-7-20)则明确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集资建房后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房屋产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归本单位职工所有的,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鉴于房改初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缓征税”;《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5]76号2005-6-27)第十三条亦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即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销售集资房免征营业税。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关于“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总局就企业销售集资房征收营业税与否已作出了明确,即销售集资房应当缴纳营业税?有的地方税务部门即如此认为。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6]196号2006-6-15)规定,“近年来,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一些单位和企业出面协调建房的相关事宜或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房产的开发招投标和组织施工,竣工后销售给职工。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中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但,我们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故,我们认为,该设计院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应否照章缴纳营业税,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文件及其执法实践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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