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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可以以扣除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后的净额计征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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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但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伙食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住、吃、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是不能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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