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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应否缴纳营业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1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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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去年,我公司应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为其按房产销售收入额代收了近200万元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并按季向房管局进行转付。然而,我市地税机关认为这个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属于销售房产的价外费用,应与房产销售收入一道缴纳营业税。请问:他们说得对吗?

  答:不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因此,你市地税机关要你公司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并入房产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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