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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房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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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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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我公司以每平方米75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为该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我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几年来,我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取房款950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税务机关责成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你公司与A单位签订的虽然名为“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但从你提供的资料上可看出,你公司的委托建房行为实质是开发商品房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类似上述“批复”中所称“甲方”,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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