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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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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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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税函[2000]733号 标  题: 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颁布日期: 2000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0]7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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