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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我们是昆明的大公司,在红河州办了子公司,外派了一些员工到下面上班,那他们的工资由昆明公司统一做,然后由红河州的子公司拨到昆明公司来发,以前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一直由昆明公司代扣代缴到上面的税局,可是现在红河州的税务部门提出由下面的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交到红河州地税局

公司税务 2018-08-13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amp;quot;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法定的税种之一,针对收入进行收税,符合征税标准的个人都应当缴纳
  • 你好,如果你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从你工资里扣款,但每月扣款不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款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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