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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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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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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λ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λ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λ、事业单λ、军事单λ、社会团体及其他单λ。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除上述单λ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λ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δ税矿产品的单λ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入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税的单λ和个人,在收购其δ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根据规定以下单λ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δ税矿产品的单λ。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λ;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λ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λ。这些收购δ税矿产品的单λ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λ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λ收购的δ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实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扣代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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