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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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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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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财税[2004]160号 标  题: 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0号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6470F、CFA6470H型轻型越野车,在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2030c、cFA2030D型轻型越野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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