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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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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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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财税[2004]113号 标  题: 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7月5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13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江铃金顺牌 JX6465-M、JX5035XXY-L、JX5035XXY-M、JX6545-H、JX5035XXYL-M型和在2003年3月1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Jx6465-L、Jx6545-M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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