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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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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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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发布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财税字[19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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