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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6]不只那位能告诉我:在交通事故中的医疗收据没有盖有财政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应章,这样的收据能得到赔偿吗?为什么?[/size]

交通事故 2018-08-11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评上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需详细咨询请联系我。
    可去司法鉴定评残。 无医院处方药一般不判,但可协商要求赔偿。 赔偿的程序:等医疗终结,伤残鉴定完毕后,按上述费用计算后与肇事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如需详细咨询请联系我。
  •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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