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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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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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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5]44号
【发布日期】1995-04-28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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