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已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27 07:23
人浏览
(****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此文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16号

1996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 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机械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