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运费发票运送地点、收货人不符能抵扣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27 19:48
人浏览

  咨询描述:我单位最近发生了这样一项业务:

  1、我公司购买贸易商A单位材料一批,合同约定运费为我公司承担;

  2、此批货物系A单位从贸易公司南京B公司购买,B公司又从生产商三门峡C公司购买;

  3、我单位取得了一张发货人为A单位,收货人为我公司的运输发票,里程350公里,起运地:三门峡,到达地:商丘我公司。

  注:三方均存在真实交易,A单位与我公司在同城,由于此批货物A公司在三门峡已从生产商C公司手里取得货权,运费又有我公司承担,故开具了上述的运输发票一张。

  请问此种情况,能否抵扣增值税,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此批货物不可能从三门峡拉到南京在拉到我公司,监于此业务的特殊性,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请贵局酌情考虑,给予合理答复,若不能抵扣,烦请指出应怎样开具才能抵扣增值税?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小项明确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具体开具要求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通过您的描述可以知道,运费由贵单位承担,且也是贵单位与A公司交易,贵单位取得的运费发票,收货人为也是您单位,但起运地和到达地为商丘和三门峡。运费发票的起运地和到达地与购货发票上所列项目是不相符的,所以是不能够抵扣的。该文件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可能因为某单位某笔业务的特殊性而做出变通。必须是运费发票的起运地和到达地与购货发票上所列项目相符才可以抵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