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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对文物经营增值税按4%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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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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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时,以京国税发〔2009〕31号的形式对其做出了两条补充规定。规定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2.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中税网财税专家王骏提醒北京地区上述两类纳税人予以关注。同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还要求,销售13%税率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文件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销售13%税率货物的销售行为,明确13%税率货物内容,请经营13%税率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3月底以前到各自主管税务所(管理所)减免税管理岗办理备案手续,要求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到主管税务所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在以后申报时凭此“备案登记表”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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