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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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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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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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