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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公司取得由国家税务分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票面总金额约50-60万之间,税额约2.1万;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税局认定上述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我想了解的是税局认定这样的违法事实是否会涉及其他国家行政部门来对此事进行处罚,对单位或者公司法人会有什么判罚结果.以上请帮忙答复,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5-26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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