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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侵权责任法全面解析{名师讲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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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前话:历年司法考试的新增法律都占有很大的分值,而且在近几年中也是常考点。去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是如此,所以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下面就是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讲解,有助于大家理解和记忆。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

  (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

  1.1986年《民法通则》

  2.1988年《民通意见》

  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

  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存在问题很多

  (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

  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

  3.单独成编的创举

  (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

  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

  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

  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

  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

  废话,5个;

  重复:36个

  修正:10个

  新规定:41个

  二、立法特点

  (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举例一: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若干重要的立法修订与旧题新做

  (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

  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

  (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

  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加州法院的英美烟草天价赔偿案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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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工责任的统一与公平社会的建立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消除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现象:从身份到契约

  「例」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22题,单选)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例」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69题,多选)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推定补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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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的建立

  每年必考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举例:二人打猎:中一;中二;中二。

  「例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卷三45题,多选)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例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卷三65题,多选)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七)几类常见特殊侵权责任的修订与细化

  1.校园侵权:区分10周岁上下的未成年学生

  过错推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例」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4题,单选)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明确了租借、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逃逸等情形的责任

  举例: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应否适用侵权法第50条?

  3.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与作为例外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窨井、地面施工等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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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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