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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授权使用我公司商标的投诉书**县工商局:回复内容 我局认为,关于用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的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对当事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予以处罚。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157号)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明令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五项侵权行为中并没有涵盖明确,虽然在该条第五项有兜底条款,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也没有涵盖,兜底条款并未完全兜底,因此,自2004年6月30日后,以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的行为并未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根据“法无规定不罚”的依法行政原则,工商部门不能再对该种行为认定为构成侵权并进行处罚。临泉县工商局

2018-09-09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购买他人产品后,以原产品标识、商标出售的,不属于侵权。
      
    2、购买他人产品后,经过简单包装或者更改包装、商标标识后出售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被商标权利人控告侵权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一、正当使用抗辩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申报。申报条件:
    1.由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4.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件;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程度高;
    8.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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