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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重点法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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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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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相关法条」 本法第104、106条。?

  「意思分解」?

  1?第41条确立了有限公司表决的基本规则——资本多数表决规则,第106条也确立了股份公司表决的该规则。该规则是两类公司资合性的最好例证。?

  2?特别注意有限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第42条)及以后会议的召集者与主持者为何(第43条)。?

  3?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提议者为: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4?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104条)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要混淆」?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纯粹的资合性公司,其贯彻资本多数决规则也很彻底,但有限公司尚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所以在确立资本多数决规则为议决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了“头数主义”的例外适用情形(第35条)。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条」 本法第68、112、115条。?

  「意思分解」?

  有关董事会的内容为历年考试必考的重点,且其考查的知识点非常细,故考生复习这些法条时最忌粗枝大叶,应要求自己沉下心来,力求精雕细刻,拿出雕梁画栋之术。下面的分解将有助您从细节上掌握上述法条,并力图向您介绍、灌输复习法条时善于自己发现考点、题眼的一种思路、一种技术和一种心态。?

  1?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类公司”)董事会人数之不同。?

  2?特别注意:纯粹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要有职工董事,但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作要求。?

  3?了解职工董事的产生办法。?

  4?注意三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的不同。?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均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6?任期届满前,董事职务不得无故解除。?

  7?三类公司均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但有限责任公司有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的例外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意思分解」?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是董事长;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其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2?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要求?1/3?以上董事。?

  「不要混淆」?

  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者之区别(第43条):?

  (1)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董事会,主持人是董事长;?

  (2)董事会会议召集人与主持人都是董事长。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关法条」 本法第124~125条。?

  「意思分解」?

  1?三类公司都实行法定职工监事制: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2?三类公司的适任监事有三类人选禁止: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特别注意第67条规定,此为公司法修正案的最新规定,应着重掌握两点:?

  (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哪两部分人组成;委派监事是由哪些机关委派的。?

  (2)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不要混淆」?

  1?第52条第3款禁止担任监事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是指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而A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可以任B公司的监事的。?

  2?注意对职工监事与职工董事要求不一样(第45、68条):三类公司都要求有职工监事,但只有国有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要求有职工董事,对股份公司未作此要求。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常被考及,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重点掌握第57条第1款第(二)项,注意区别两种情况:?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几种犯罪,注意识记罪名。?

  (2)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对犯罪类型未作限制。?

  2?注意第(三)、(四)项强调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如试题中告诉这样的信息:某厂长上任某国有工厂第五天,该工厂宣告破产。那么出题者意在告诉考生该厂长对该厂破产并无个人责任。注意对条文立法精神的准确理解和灵活

  运用。?

  3?注意违反第57条第1款规定的选举、委派或聘任行为的效力(第57条第2款)。?

  「不要混淆」?

  第58条虽仅指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三类职务,但联系到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军事、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亦不得兼任三类职务。

  换而言之,应对第58条作最宽泛的理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意思分解」?

  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法律义务及责任,为司法考试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详细分解如下:?

  1?忠实义务:不谋私利,不侵占公司财产,不挪用、借贷公司资金,不私人存储,不违法担保(第59、60条及第214条)。?

  2?禁止竞业与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第61条),注意:?

  (1)违反以上两个义务时公司可行使归入权(第61条第1款及第215条)。?

  (2)自我交易禁止有两个例外:①公司章程规定;②股东会同意。?

  3?不得泄密义务(第62条)。?

  4?违法(章程)执行职务的赔偿责任。?

  「不要混淆」?

  1?第60条绝对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以及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但并不一概禁止对外提供担保,而仅禁止为两类人提供担保:本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言外之意,董事、经理可依法为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2?第60、61条规定的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不包括监事在内,仅指公司董事与经理。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意思分解」?

  1?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人仅限于两类主体:?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2)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

  2?注意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有两类?公司。 ?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相关法条」 本法第51、120条。?

  「意思分解」?

  1?注意三类公司的经理,都是由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2?重点注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经理兼职的严格限制(第70条),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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