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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我们有份《房屋抵债协议》,协议上的借钱金额和房屋折价金额与实际借款及房屋折价款不同,(事出有因有证据)当时又是双方签字盖章,进行了公证。(实际借款是5万元用房屋抵押,由于过期5月无钱还,只好用房作抵,房屋折价11万,有证据,这是口头协议。债权人扣除本利共6万,还要补债务人5万,但债权人要求借款和房屋折价在协议书上都写8万元,就相抵了,要公证后就将5万元补给债务人。协议上说“以上协议从公证之日起,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的欠债从此结清,房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可以转让和继承”,这一段内容是否违法?由于这协议,致使债务人多年来要不到钱,债权人又将房屋卖了多年了,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在债务人手里。为此债务人诉协议无效,法院说公证协议是双方签字盖章,捺手印,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是可撤销协议,但已经过了时效了。这样说对吗?内容不真实,签字捺手印是真的。该怎么理解呀?请求帮助。谢谢!

其他 2014-02-19 16: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以上协议从公证之日起,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的欠债从此结清,房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可以转让和继承,此段内容违法。不动产登记有效,公证处只是证是你们之间确实签订过协议,协议是否履行,需要你们自己举证,比如说收条、他项权利证书等。债权人将房屋卖掉,没有办法过户手续本身就不合法,房屋产权很明确,房子还是你的。至于债务纠纷,你们可到法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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