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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高频考点讲义(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5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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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重点提示:公司的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况(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也是颇受争议和关注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为新大纲增加考点。

  法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条的理解:

  “逃避债务”:主要是积极行为:转移财产;消极行为: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足(侵权之诉)。

  “严重损害”:不严重不可否认法人人格。

  举证责任:在原告(债权人)。

  具体表现形式: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母子公司用一块牌子)、管理混同(母子公司)、财会混同混乱。

  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连带责任。

  在母子公司情形中,母公司是滥用权利的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母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二、公司资本制度

  重点提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虽然当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仍然是法定资本制,但采取了分期缴纳制度,并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这些都是必考知识点。此考点易出案例题,因此考生必须重点复习。注意(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和(五)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最重要的考点。此考点很容易出案例题,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

  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保险法73条)、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采用发起设立的,在股款全部缴纳完毕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可以向发起人募集股份。

  (二)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禁止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理)

  第三,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偿责任。(显著低于,F31)

  第四,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第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第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三)公司资本形态

  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有可能大于注册资本,溢价发行时)

  (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认缴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重点提示:尤其注意转投资限额的取消、对外借贷和担保的放宽。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包括: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亲属权人身性权利,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但公司可对外捐赠。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但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或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例如:电器制造公司(章程:彩电),对外签订冰箱买卖合同。

  3. 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新法删除了转投资的限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和公司投资,但是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也就是说,中国不允许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无限责任的股东。也就是公司的投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法人企业。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前公司法还规定了借贷和担保的限制,新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借贷和担保不再作为权利能力的限制。(批准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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