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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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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1」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记忆要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7 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点法条2」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2、考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都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且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一命运,一方流转则另一方一并处分。

  3、记忆要点:

  注意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重点法条3」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记忆要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是《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的一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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