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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抵押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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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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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抵押权人权利时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

  (二)物上代位权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担保法第51条第2款】

  (三)孳息收取权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197条】

  (四)抵押权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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