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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甲)未经过抵押权人(乙)同意将设备出卖给第三人(丙),第三人在使用过程中将设备部分部件损坏,后又出卖给丁,我想问,设备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又出卖给他人了,抵押权人还能否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债权债务 2018-10-30 1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到期了还不上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并收取借款人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
    因欠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到期了还不上产生的后果是借款人个人的征信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
    一般走法律程序,法院会判决强制执行拍卖流程的。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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