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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速记表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26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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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这部分内容中,考生应牢记如下知识点:

概念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立场类型实证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实定法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实有法非实证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考点分析】1.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要要素。2.非实证主义也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律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必要要素。3.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礼乃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本质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表现形式: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的规范性表现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考点分析】1.法的本质在正式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关系中来理解;但最终决定作用是物质生活条件2.法中也包含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理解“你们的法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国法成文法专门机关制定的法律不成文法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判例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教会法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考点分析】新增考点,结合法的渊源部分来掌握。需要理解的是,区分法与国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立场,国法的范围受具体社会条件的影响。特征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性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国家强制性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诉性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考点分析】1.规范性:
(1)法律只调整社会行为:即不调整纯粹自然现象,不调整纯粹个人行为
(2)法律只调整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意志行为1;但不是所有的有社会意义的意志行为,都由法律调整。
(3)理解“法律不问思想”的含义。其准确的含义是,单纯的思想动机,不能作为法律调整对象2.普遍性
(1)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
(2)正式的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性;
(3)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守法的客体,但不具有普遍性3.可诉性
(1)一般而言,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可诉性;
(2)可裁判性的本质含义是某法律条文是否与社会发展脱节。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的引导作用。确定性的指引与不确定的/选择的指引;个别性指引与规范性指引。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以强制人们守法社会作用三个领域(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局限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考点分析】1.法的规范作用的前提是“人的行为”。
2.授权性规范一般是不确定指引,义务性规范一般是确定性指引;二者都是规范性指引。
3.一般而言,强制作用是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就有强制作用。
4.法之所以具有规范作用,主要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
5.法的指引作用不是“个别指引”(非规范性指引)
6.法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只能减少而不能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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