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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六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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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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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六杀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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