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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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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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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发第86号

发布日期:1950-4-5

执行日期:1950-4-5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二、省分院就死刑上诉案件所为判决,不改当事人曾否依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均以经由省法院核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宜。

  三、关于审判问题(包括死刑案件)之呈与否,如省府无相反之表示,可不经省府,由省院与分院分别为之,以省手续。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有关机关拟定中,关于检察部门省、县建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署已有决定。

  五、前太行人民法院就安阳新乡两市房屋问题向前华北人民政府提出之专题报告,本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移交档案中查寻无着。如目前尚有待于指复,可由你院再将原文抄送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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