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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各个科目预测及复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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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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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2011年司法考试各个科目预测及复习对策。文章不仅预测了2011年司法考试的试题分值,还讲述了每个司考科目的复习对策,最后以例题的形式讲解了各个知识点,可谓是最全面的司法考试指导,希望能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帮助!

  一、历年考试的总体情况

  发展趋势:(1)复合化的趋势;(2)从单纯考察识记能力转向以识记能力为基础的综合能力的考察;(3)题目的设计中考点更加隐蔽、陷阱增多。

  命题呈“三化”走势。(1)科目上学院化;(2)客观题主观化;(3)主观题灵活化;(4)考点综合化。

  二、稳中求变的2010年司法考试

  1、规律与变数

  到2010年,司法考试已经走过了9个春秋了,其基本格局和考试风格都已然定型,与2009年相比,除了一些新的法规加入外,2010年考试的内在实质并没有变化。司法考试三大铁律:“重者恒重”、“新者恒考”和“综合创新”并没有改变,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强调实务性、综合性,同时,理论化色彩依然不断增加。2010年度,除了卷四的刑诉题略有争议外,民法、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还是保持着原状。刑法的“四阶段”和“三层次”的理论之争在2010年尘埃落定,刑法的考察难度再次回归,一些基本的有争议的总则方面的知识虽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实上在刑法分则中进行了隐晦考察,2010年卷一中的内容还是保持“重者恒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面向变化多端的2011年司考,2010年司考的布局和难度值得关注!

  2、各科分值

  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

  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

  科目 2009分值 2010年 2011年预计

  理论法学(含法治理念) 23+23+10+5+20+25=106分 91+25=106 保持不变

  经济法 35分 35 保持不变

  三国法 12+15+17=44分 12+15+17=44 保持不变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0分 10 保持不变

  刑法 58+22=80分 80 保持不变

  刑事诉讼法 52+21=73分 73 保持不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40+20=60分 40 略有改变

  民法(含知识产权法) 57+11+22=90分 90 保持不变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46+20=66分 66 保持不变

  商法 36分 56 略有改变

  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五题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经济法由于《证券法》从卷一移到了卷三,故减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来的40分降为35分。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保持不变,分别是12分、15分和17分,总共44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2010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卷三的科目每年都会有大的调整,2010年的突出特点是商法的回升,一共考查了56分,商法开始回暖。民法依然保持稳定,考察了90分。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有所回落,考查了66分,相比去年分值有大幅度下降,已经接近历年司法考试中的低谷。

  卷四的分值分布依然和2010年保持一致,传说中司法文书依然没有出现,同时,加大了商法案例题继的考察。在论述题上,按惯例,卷四第一题综合考查政治时事题,考点依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分。第二题依然是刑法案例,22分。第三题是刑诉法案例题,21分。第四题是民法案例,22分。第五题是民诉案例,20分。第六题考查商法案例,分数多达22分。最后一题是论述题,按照2008年是刑法、2009年是民法,到2010年回归到行政法的套路,分值25分。

  综上,理论法学的分值弹性很大,如果加上卷四的两道论述题的话,分值高达106分,完全是一个重量级学科。司法制度部分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加入,分值保持不变。刑法部分今年有所下调,但是依然是接近民法的超级大国地位。刑诉73分保持了传统地位,但是民诉有所下滑。民法部分的总分值高达90分,依然是超级大国。行政法部分,今年加上最后一天的论述题,虽然案例题不予考察,总分数保持了2009年的势头。商经法继续回升,到了91分,预计2011年会继续保持稳定。

  3、考查重心:

  2010年试题从总体上看,应该说是“重者恒重”的。传统的重点突出学科,如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其命题重点都非常突出,考查生僻知识点的题目很少出现。如理论法学部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整体上看内容琐碎,但就每一个学科而言,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法理学和宪法学尤其如此。今年变化最大是商经部分。商法试题都是考查重要考点,没有偏题。经济法试题,就具体考点来看应该说也不算偏门,同时,2009年各个小法之间的分值分布合乎逻辑,对重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的考查。但是,商法案例的横空出世,也为2011年分值分布带来了一丝讯息。

  新增考点和社会热点理所当然地属于司法考试的考查热点,今年表现地更为突出。

  “新增必考”,涉及新增法律法规和大纲中新增的理论考点,在2010年试题中得到了全面证明。从理论法学中唯一增加的“法律规则与语言”到法制史中唯一的“谋杀和故杀”,到让人大跌眼镜,号称本年司法考试最简单一题的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要求中把“严明”改为“文明”,这些理论考点的考查力度都很大。至于新增法规,如经济法的《城乡规划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侵权责任法》等都进行了考查,而且对新增考点的考查往往比较简单,只需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

  社会热点方面,比如经济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进行的考察,就体现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以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等都得到了命题人的青睐。

  4、试题难度:

  试题难度是每年参考考生都会议论的话题,也是下一年度的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2010的试题难不难呢?根据很多考生的反映以及我们的深入分析,可以说,今年的试题在整体上不难,比2009年保持平衡。

  首先是卷一和卷四,大家普遍认为不难。卷一本来就没有难度,以往考生觉得难,主要是因为考题太偏、考点太分散,今年相对而言重点突出。卷四试题难度不大,加上很多重点。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板和行政法论述题的考察都是此前一再强调的,考生觉得简单也在情理之中。

  比较有难度的是卷二和卷三,传统上这属于司法考试中比较难的部分,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科目本来就理论艰深,民诉、刑诉的法条又是非常之多,考生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这些科目重点突出,考生如果功夫下足,复习到位的话,不会觉得很难。尤其是,今年的刑法试题回归到之前的难度,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有所畏惧。民法试题尽管争议较大,但就试题难度而言,实在是比较平常。

  5、试题争议:

  瑕不掩瑜,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历来有争议,只是今年从卷一到卷四,争议试题无处不在。更重要的是,其中很多争议不是由于观点上的差异,而是由于试题设计缺陷或者答案与现行法不符,属于真正的错题。很多人感受到的2010年试题的难度,不是因为本年度试题真的有难度,而是因为很多试题争议太大,搞得考生无所适从。就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司法部应该安排更专业的命题人来出题,二是考生应该更加注重应试技巧。

  历史总是惊人的重复。因此,每到分析真题的时候,总有人在庆幸,庆幸自己掌握了司考考查的三个铁律:重者恒重、新增必考和综合创新,在复习思路和复习策略上有所调整,也总有人在抱怨,抱怨今年司考的题目质量太差,但是背后的却是,难题和偏题只是考生到600分的障碍,而不是360分的绊脚石,因此,只要认真总结真题中的经验,才能真正提升自己,从而为2011年通关打下基础。

  三、 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黄金法则”

  1、 重则恒重,轻则恒轻

  2、 新增点往往就是考点。

  (1)律师法修改性质

  (2)死刑复核:复核的结果,回避,发回的法院 停止死刑

  (3)民诉法修改

  「例」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三85题)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4)2007国务院“诉讼费办法”:

  「例」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

  (5)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

  「例」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水天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2007年卷三48题)

  A.应当裁定中止仲裁程序

  B.应当裁定终结仲裁程序

  C.应当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D.应当继续审理

  3、考过的题还会考,重复考的比例比较大。

  (1) 完全重复

  「例1」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期考试卷三45题)

  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

  「例2」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8年卷三100题)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2) 考点重复

  「例1」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三35题)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例2」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三39题)

  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

  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

  4、理论性试题:对“三基”的考查力度进一步加大

  「例1」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例2」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试卷二25题,单选)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例3」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试卷二70题,多选)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例4」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5、法条型试题:有些点考得非常细致,涉及到具体法条的理解。

  「例1」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试卷二23题,单选)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例2」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例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33题)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6、 综合性越来越强,比较题、总结题较多。

  「例1」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例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例3」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

  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

  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例4」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A.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B.决定回避

  C.裁定移送管辖

  D.裁定先予执行

  7、客观题的主观化

  8、每年都有一定的错题,不能将错就错。

  「例1」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年卷三)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例2」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2006年卷三)

  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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