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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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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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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国籍)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 监事会
  可以发行债券 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份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
  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
  拍卖公司: (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 (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不同方式下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
  对照一下股份公司设立前后的区别:
  登记前 登记后
  认股人、发起人 股东
  认股书 股票
  创立大会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更换
  通过章程 修改
  三种情形可以撤资 不可以
  发起人合伙 法人
  认股人对出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 公司财产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1)发起人的出资义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所有发起人总共,而不是单个);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的其他责任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再像有限公司那样,只对非货币出自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①会议的召开:
  A、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B、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C、股东的提案权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票禁止交易期)
  ②表决程序:表决规则与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句话是错误的
  ③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董事会
  ①组成与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我要久)。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②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③议事规则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议事程序与责任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秘不用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弃权票不免责、表明异议但投赞成票的不免责)
  (3)监事会→股份公司必须设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监管)
  ③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必须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④关联董事的回避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⑤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别的有限公司,或不上市的股份公司都是1年审计1次)
  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1)股份的含义与分类
  ①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
  ②记名股(发起人、法人必须)、无记名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额面股、无额面股(禁止)
  ④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2)股份发行的原则:
  ①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少了“公开”――因为发起设立不公开)
  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少了“同股同利”――因为可以约定按实缴比例分红)
  ③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资本充实原则)
  (3)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只能更严,不能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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