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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旅游解释解读(第10—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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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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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1年司考新增旅游解释之责任竞合,旅游司法解释是2011年司法考试的新增内容,必然会成为今年考试的重点内容,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该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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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旅游者可转让,旅游经营者不得转让

  七、自行游、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责任与擅自脱团的责任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要点:自行活动期间,旅游经营者责任范围为未尽提示、救助义务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 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擅自故意脱团,旅游经营者免责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法|律教育|网不符合合同约定,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自行游,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七、免责事由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要点:注意第一项——关于提示免责的规定

  八、费用退还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要点:不合理费用应退还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法律|教育网、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三项请求——补办费用、旅游费用、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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